关于印发《漳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委各科(室、部):
为扎实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领导同意,现将《漳州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一、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各科室(单位)及工作人员目标责任,建设运转高效、廉洁规范、文明诚信的政府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及考评等项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负责,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成立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工作计划,作出部署,对各科(室、部)提高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按照《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中各统计指标要求,各科(室、部)要将需公开的信息送办公室汇总,并由综合科定期网上在线报送各科室上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五、实行考评制度,对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优秀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配合、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六、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1、《漳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2、《漳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工作制度》
3、《漳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附件1
漳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根据《漳州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为公开。
第四条 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市国资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单位概况;
2、所出资企业名单;
3、规范性文件;
4、国资动态;
5、产权管理;
6、工作计划;
7、应急管理;
8、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附件2
漳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工作制度
第一条 漳州市国资委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公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及口头提出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需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四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需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登记后的申请,按照涉及的业务内容,分门别类分解到相关业务科室办理,督促业务科室按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
第五条 对于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
第七条 市国资委监察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
附件3
漳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等为依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科室负责制。本委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条 需要提请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申请科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业务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八条 主办科室在制作政府信息中,涉及其它科室职责的业务,该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主办科室负责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疑的,由市国资委办公室和主办科室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业务科室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