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7-20 15:57 来源:漳州市国资委
  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金盾集团:

《市属国有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国资委


2018年7月12日

市属国有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一定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公布的备选库中依法依规择优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

第二章  中介机构选聘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审计、评估类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

(二)根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对入库中介机构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聘、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

第八条  企业在选聘中介机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具体办法;

(二)依照本办法负责本企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三)接受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九条  市国资委通过公开选聘方式建立评估类和审计类中介机构备选库,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

(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注册地在福建或在福建省内设有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除外);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评估类

1.综合类资产评估

(1)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2)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合计不少于7名(含7名),且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3)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100万元以上;

(4)从事土地房地产评估业务执业范围应有省级以上资质。

2.房地产及土地类资产评估

(1)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合计不少于5名(含5名),且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3)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50万元以上;

(4)执业范围应有省级以上资质。

(二)审计类

(1)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2)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5名(含5名),且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3)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需要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申请表;

(二)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自有(租用)场所、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固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五)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七)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行业协会出具或公开的资信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十)诚信承诺书。

第四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每年7月组织一次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入库更新工作。市国资委在备选库更新前、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进入备选库。申请进入备选库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公告要求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材料的验收审核、综合评价及结果公布工作:

(一)中介机构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市国资委应当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当在收到一次性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逾期提交或者再次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接收;

(二)对提交材料的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执业人员结构以及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市国资委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

第五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及工作成效等方面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备选库进入、退出、报告、评价机制。

(一)凡符合入库条件的,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每年7月份补充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

(1)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2)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3)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4)因工作失误使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5)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受到委托单位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6)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上年度未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已不符合入选条件的;

(7)对受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三)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1)合并、分立、解散;

(2)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3)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4)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

(5)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

(四)中介机构评价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

(1)已入库的中介机构每年7月份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开展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等业务情况;

(2)企业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所聘中介机构评价表;

(3)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评价工作。中介机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国资委可暂停中介机构备选库资格并限期整改,无法完成整改的取消其备选库资格。

第六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七条  企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结合实际需求情况、金额大小、技术标准等因素自行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抽签和询价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以及业务延续、资格限制等特殊情况,企业可从备选库中直接选择。

第十八条  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应当综合评价中介机构的资格资质、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情况以及收费水平等因素,择优选择。

第十九条  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将最低价作为唯一选聘标准;

(二)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清产核资和审计业务。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除特殊情况外,中介机构连续承担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确因申报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长聘用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核准。但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企业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

(四)企业改制重组时,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未超过两年的中介机构和资产评估师;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前款所称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同一机构,不同机构的机构负责人、法人或实际控制/控股人相同,不同机构相同项目责任人、集团内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等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后,应当将选聘程序记录、选配结果、服务合同和执业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保管期限。

第七章 工作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市国资委和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市国资委或企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核或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补充完善或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受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存在工作过失、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的,市国资委视情节轻重限制相关机构从事企业中介业务、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聘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或企业有权重新选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审计等服务需委托中介机构时,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以所在地法律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无明确规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审计、评估对象在福建省以外区域的,为便于工作开展,审计、评估机构可以在当地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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