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属
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金盾集团:
《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国资委
2018年10月9日
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
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企业及其下属各级独资企业、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担保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担保事项,是指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条 根据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情况,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其权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行为。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对内担保,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自主决策。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原则上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除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明确允许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限额和禁止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担保合同执行等工作。依法加强对担保事项的集中管控,防范担保风险。
第六条 企业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七条 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
(一)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由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主决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
(三) 纳入企业主业范围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
(四)政策性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或行为,按照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由市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开展对外担保,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三)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双方已约定担保费用,但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第十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等;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四)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告;
(五)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担保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被担保项目具体情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信水平,担保风险评价及内部审核意见等;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对外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企业要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外担保经批准后需要变更担保金额、期限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或担保合同到期后要求续保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履行完毕或解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批准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应经法律程序确认;担保人依法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时应立即向担保批准机构书面报告;相关担保财产的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要向市国资委汇总上报本企业上一年度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担保申请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担保行为开展随机抽查和审计督查。
第十六条 对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对外担保或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