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漳州市属企业境外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0-15 10:07 来源:漳州市国资委
  漳国资产权〔2018〕62号

漳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漳州市属企业

境外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金盾集团:

《漳州市属企业境外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国资委

2018年10月9日

漳州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和维护境外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企业。

第三条 各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经营所在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 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相关事项,比照市国资委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等以法人名义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由各企业从严控制,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各企业应当对国有产权的安全性负责,慎重选择产权持有人,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个人代持协议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由各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经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产权的,除企业注册地法律规定外,应当将个人持有转为法人持有。如确需保留的,应当将保留原因、相关依据、委托出资协议及公证文件等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各企业不得随意设立离岸公司等各类特殊目的公司。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确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当由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原有登记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按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已无存续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注销。清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境外国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应当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由各企业按照规定统一向市国资委办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

(一)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应当及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境外企业名称、级次、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因产权转让、减资等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

第九条 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及我市相关规定,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资产评估,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境外企业转让或者受让境外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 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以所在地法律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无明确规定的,依据市国资委印发《市属国有企业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漳国资产权〔2018〕3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第四章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三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和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决定或者批准权限按照市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境外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或估值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各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各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第十六条 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第十七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转让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由该境外国有产权的实际出资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明确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确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职责,逐项落实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将对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没有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境外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香港漳龙公司相关事项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事处等各类分支机构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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