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市属国有企业”)艺术品投资管理行为,有效规范艺术品投资可能存在的虚高评估、虚假鉴定、投资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单纯投资买卖艺术品。
二、企业项目建设中,由于配套建设需要投资艺术品的,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艺术品及服务投资招投标工作,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本规定所称艺术品,专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文物、影视、音乐、动漫、互联网媒体艺术及服务采购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规定所称艺术品投资,主要指企业作为经营性投资项目业主,或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代管单位,以及各类投资入股项目所涉及到的与艺术品及服务投资有关的招标、比选及磋商采购活动。
三、艺术品投资应严格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企业投资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制度自主决策进行确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取比选方式进行。
(3)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4)对艺术品外观、造型、工艺、技术、材料、作者、专利及相关服务等有特殊要求(含具有历史意义特殊艺术品、地方特色名家艺术品),需采用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确定的,由企业征询文化艺术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意见,认定其是否具有特殊性 。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需由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供应商就采购艺术品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自然人或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自然人或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自然人或供应商。具体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禁止市属国有企业从事境外艺术品投资、代理或经营(含投资境外艺术品)活动。禁止企业投资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四)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禁止企业投资以下类型的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五、企业应对拟投资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并保存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团队或机构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二)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文件;(三)第三方艺术品鉴定机构出具的艺术品鉴定文件。
六、企业违规从事艺术品投资的,依据《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漳国资监督(2020)7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