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11-01 15:18 来源:漳州市国资委
  漳国资发改〔2021〕1号
各所出资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国资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国资委

2021年1月13日


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降本增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通用物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服务优先、价格优先”等原则使用企业资金,通过漳州市阳光采购网上超市以直接采购方式有偿取得物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通用物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非生产性物资,包括:办公耗材、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电器、劳保用品、非生产原料性质的工业用品(MRO)、福利用品及扶贫用品等,不包括生产物资、原料。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网上超市,是指由漳州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漳州信息产业集团建设运营,为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采购提供市场化服务的第三方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阳光采购网上超市向市国资委提供监管端口、定期向市国资委发送汇总及分析数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 实现采购结果公开, 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各节点数据统一归集,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 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五条  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采购信息的自主发布权利。

第六条  成本效率原则。着力提高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一切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八条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搭建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网上超市,提升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集聚采购信息、供应商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

第九条  商业保密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市属国有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阳光采购参与主体

第十条  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阳光采购网上超市。

第十一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企业。

第十二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相应生产、服务资质,能够提供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所需物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阳光采购网上超市是指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提供组织采购活动能力的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

第四章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采购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加强采购的统一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升电子化采购比例,将通用物资电子化采购比例列入权属企业KPI考核指标,两年内通用物资采购逐步取消线下协议供货。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通用物资项目,应通过阳光采购网上超市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阳光采购网上超市进行采购,可以采取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阳光采购网上超市的物资清单,直接选择物资并下单的采购行为。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战略布局、经营管理需要和采购制度要求,加强对采购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及时间安排提前与阳光采购网上超市对接,便于阳光采购网上超市及时组织配套的服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做好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检验工作,重要物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加强采购质量跟踪管理,经质检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及时在阳光采购网上超市发起售后服务申请。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与阳光采购网上超市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章  阳光采购网上超市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阳光采购网上超市要通过建设信息发布、执行采购程序、确认采购结果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实现采购“统一采购规则、统一核对结算、统一网络监管”,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提供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平台服务。

第二十二条  阳光采购网上超市要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并报市国资委备案。要坚持信息化、规范化、透明化、市场化平台发展方向,构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资源共享信息库,实现采购的规模效益和协同作用。

第二十三条  阳光采购网上超市要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供应资源库,实行供应商动态管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阳光采购网上超市要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提供高效稳定的信息系统、场所设施和远程操控等服务。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主动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与服务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五条  阳光采购网上超市要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应根据对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直至对供应商实施采购禁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阳光采购网上超市要全过程跟踪市属国有企业发起的售后服务申请,监督供应商对于售后服务申请的处理情况。及时总结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发出提示和预警,并反馈市国资委组织核查。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阳光采购网上超市对市属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实施电子化网络监测,将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分别从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阳光运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应当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应当加强对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督工作,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阳光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三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阳光采购网上超市提出质疑。采购人、阳光采购网上超市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出现违规行为的,根据阳光采购网上超市认定结果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活动的处罚,直至拉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所在企业纪检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阳光采购网上超市严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解读《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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