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处理逾期应收款项
(一)全面清理,建立台账。要强化对本企业以及权属企业的风险管控,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包括应收账款的账龄、数额、缘由及收回的风险。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风险程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账龄的长短、数额的大小和欠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分类建立档案。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账款的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进行核对。
(二)积极催讨,减少损失。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担当,亲自抓、亲自管,深入、彻底地梳理和清查现存的应收账款,进一步加大对各类逾期款项的催收、追讨、诉讼力度,全力减少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要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凡债务人没有明确还款计划或有效承诺的,都要立足于诉诸法律进行清缴。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债务企业,要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工作。
(三)依法依规,及时核销。要健全呆坏账损失的核销制度,及时消化处理当期发生的呆坏账。对可能破产、关闭的商户,要积极采取债权保全措施;已经破产的,要及时取得各种法律文书,以备核销之用;对长期挂账、事实上已难以收回的逾期应收账款或因其他原因虚列的应收账款,应做好坏账准备或账务核销的会计处理;对企业清欠收回的抵账物资或资产,要及时盘活处理,防止造成新的损失。
二、强化应收款项风险管控,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一)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优化管理职能,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防控经营风险能力。应收款项管理制度要细化各业务板块的管理重点,规范各业务流程的操作要求,明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及业务人员的具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及处罚标准,强化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做到有章必循、有责必究;强化对应收款项的全过程风险管控,进一步落实对权属企业的监管职责,尤其是各类应收款项回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应收款项金额占流动资产比重超过30%的企业,要全力防范坏账损失的潜在风险;建立完善职能部门的会商联动机制,强化对各类应收款项和经营活动的风险管控,法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本企业和权属企业经营活动合同订立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业务部门应动态更新业务管理台账和商户资信档案,会同财务部门定期分析、及时报告潜在的经营风险及资金回笼情况,确保账实相符。各企业应制定或修订应收款项管理专项制度,并于12月30日将制度报送市国资委监督科备案。
(二)建立商户资信动态评估档案。要加强对商户或合作企业资信状况的研判,将动态分析、调查评估贯穿于应收款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不断深化对商户或合作企业资信状况的了解和后评价,适时了解对方生产经营情况,获取相关财务数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平台,查询对方动产抵押及股权质押登记信息、股东结构变动及涉诉涉案情况,以评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和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商户或合作企业资信档案,对商户或合作企业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信下降的商户或合作企业应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追加担保或抵押物、发律师函等加大催收力度的前置应对措施;对资信差、长期拖欠款项或恶意拖欠款项的商户或合作企业应停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管理,适时启动仲裁、诉讼程序,务必防止“旧款未结、再赊新账”行为发生。相关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时,应严格执行应收款事项交接制度。
(三)加强财务风险管控。必须明确大额资金的调拨权限,认真执行资金授权、批准、审核等相关财务制度,密切跟踪权属企业的融资贷款规模及其具体投向,对国内外信用证、各类承兑汇票等金融工具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全过程监控大额预付、赊销等授信业务,及时掌握企业流动性风险。要完善资金管理系统,通过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等办法,切实发挥资金结算中心的收支审核功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金归集率,实现本企业对权属企业资金往来账户的穿透式查询,积极推进资金管理系统与财务、资金系统充分对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严防资金体外循环。
(四)严格控制高风险业务。要准确把握商贸业务的实质,以业务相关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上下游关联关系以及资金流、实物流的走向和脉络为重点,加强高风险业务的防控。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正确的业绩观,聚焦打造高质量发展路径,追求有利润的营收增长、实现有现金流的经营利润。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仍将开展的合规经济业务,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严格工程款支付等往来账款管理;严控高风险业务,坚决杜绝融资性贸易和为外部合作方融通资金以及其他涉嫌利益输送的行为;严禁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三、加强监督考核,严明纪律规矩
(一)加强日常监督。审计和监事会应对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各类实质性应收债权发生明显异动的,应及时深入调查核实,对于已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重大坏账损失的情形,应倒查工作流程、揭示风险所在,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或及时移送处理。涉及重大违规事项、重要风险隐患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完善业绩考核。应突出风险管控导向、关注营运资产周转情况,不断完善企业内部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务性质特征,将应收、预付款项和垫资建设业务的回款情况等各项指标纳入各级经营责任考核范围,并与绩效奖惩挂钩;对于当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实现回款的销售,应对当年度的业绩净利润进行调整;对于以前年度已确认业绩但未实现回款或形成坏账导致经济损失的事项,应釆取追溯扣减绩效薪酬等措施,明确落实各类款项回收责任。
(三)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明纪律和规矩,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漳国资监督〔2020〕7号)等文件规定,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