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指出,对所出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所出资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并要求所出资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相关链接: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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