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法规〔2020〕7号)未对规范性文件的默认时效作出规定,而地方大多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时效默认为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为2年,超出有效期自然失效。从法律位阶上看,“国资发法规”仅为国务院国资委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令属于政府规章,效力位阶比前者要高。请问地方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时效应当以国务院国资委为准(即不设时效),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即存在时效)为准?2.中央及地方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应纳入国务院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予以规制?
2023-10-26 11:21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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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20〕7号)的适用对象不包括地方国资委。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使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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