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领导与董事会建设相统一。在中央企业中,党委(党组)发挥着领导作用。通过明确党委(党组)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的前置程序,把关方向,剔除不符合国家大局、国企改革方向、企业发展方向等事项或备选方案,保证“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责任明确、程序清晰,有效规避潜在风险。同时,厘清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与董事会“战略管理、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职责权限,最终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
(2)规范董事会承担的职能。一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二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职能。对于重大事项的战略管控职能。
(3)聚焦外部董事制度建设。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证明,外部董事的设置,有助于提升中央企业的国际化和规范化水平;有声望的外部董事能够为公司带来良好声誉,提高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可以显著增加董事会独立性,使公司决策不受个别股东的干扰;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能够增加关键信息透明度,有效避免了内部控制现象;通过事前控制和多方协调,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