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向出资机构派出(推荐)外部董事,法律政策层面并没有做出非常清晰明确的规定,但是参照全国各省市国有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一般做法可以总结如下:
(1)岗位确定。由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拟聘外部董事的名额和任职条件;
(2)推荐人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或采取市场化的选聘方式,也可由拟任职的企业推荐人选;
(3)沟通意见。与初步人选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4)组织考察。以适当方式向其现(曾)任职单位或有关部门考察了解初步人选情况;
(5)讨论决定。由国资监管机构根据考察情况,按岗位需要确定拟聘用人选;
(6)书面承诺。外部董事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作出书面承诺;
(7)依法聘用。由国资监管机构向外部董事人选颁发聘书,并明确任期。外部董事原有劳动(人事)关系不变,不与任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