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改革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三项制度改革就一直处于探索和实践中,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
1978年至1993是三项制度改革的探索起步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有企业从完全计划经济模式转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新模式。通过下放生产计划、产品购销、资金运用、干部任免、职工录用等权力,打破企业是政府机关附属物,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提高国企活力。随着经济体制与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在国有企业内部推行了一系列劳动人事、经营考核、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制度改革举措,如厂长负责制、劳动合同制、岗位工资制、承包制等,逐步确立了“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改革目标。
1993年至2013年,是三项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方向。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破产兼并、人员分流,实现抓大放小。这一时期,国企冗员曾一度超过用工总量的50%,富余人员直接威胁到企业生存。2003年,国资委成立,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干部任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等得到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共同推动了三项制度改革朝契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积极迈进。
2013以来,是三项制度改革深化阶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三项制度改革。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一适应两挂钩”,即“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2016年,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国资委确定三项制度改革专项行动为国企改革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