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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漳州市国资委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漳国资办〔2020〕13号

机关各科(室),评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

《漳州市国资委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国资委

2020年12月1日

市国资委关于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漳财会〔2016〕3号)》的要求,为尽快建立符合规范要求和我委自身特点,权责明确、运行有效、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快推进委机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国资委内部控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庄文海

副组长:卢宗金

成员:林鹭、林纬奇、江志强、陈东法、李桂东、倪昌源、郑勇刚、沈黎敏、胡闽安、陈水龙、林志华、何建国、许志峰、张燕秋

二、工作职责

(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审定完善我委内控机制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标准;做好我委内控机制建设的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内控机制建设任务布置;研究处理内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内控机制健全和完善的整体进程,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内控机制健康运行等。

(二)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办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了解和掌握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适时通报;协调筹备召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协调督办各科室(单位)开展内控工作并承办专项工作等。

(三)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定期例会和专题会议相结合的制度。定期例会由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准备,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领导小组组长可决定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可以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召开;也可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

(二)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掌握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成员部门进展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根据《漳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漳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结合市国资委工作实际,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处置国有资产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以下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报送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调拨或捐赠固定资产给其他单位的,无论价值大小,均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的负债项目损益,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除损益性质属于资金挂账的以外,可以比照行政单位流动资产核实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的核实,审批权限按照分类损失额确定。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四)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内核实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上述执行。

(五)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有关损益证据进行认真审核,要确保所报送损益证据合法、有效。损益证据为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由单位自行确定委托机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费、差旅费和培训费

管理办法通知

为了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会议费、差旅费和培训费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漳州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规定及通知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议费

(一)会前预算和报批。会议召开前应事先提出会议计划,经会议研究或委领导同意,由会议召开科室填写会议费预算表,会议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报领导审批。

(二)参会人数标准。除了年度工作例会外,参会人员超过50人的其他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根据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6%-8%以内。

(三)会议时间。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含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四)会议地点。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除此之外只能到市政府规定的定点会议场所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五)会议用餐。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标准按会议餐费标准执行。

(六)会议费报销。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应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二、关于差旅费

(一)出差批准:工作人员出差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前必须先填写出差审批单报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差。

(二)差旅费标准: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需乘坐飞机,应事先经主要领导同意,并于出差审批单上注明;

2.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专业技术职务)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3.城市间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凡是出租车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4.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5.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6.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报销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头尾两天)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文件上注明食宿自理的,可以按实际出差天数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工作人员外出参加职称、考工等培训,同一级别考试培训允许报销一趟差旅费);

7.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除会议、培训外的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按单人住一标准间的标准报销住宿费;

8.工作人员除参加会议、培训和当天往返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9.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10.原则上不允许用私家车出差,特殊情况确时需要用私家车出差,应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并报经委领导同意。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料费等,出差回来可凭出差审批单、住宿费票据等报销相应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

(三)差旅费报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超出差审批单批准范围的出差地点、人数、天数、以及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关于培训费

(一)培训计划编报和预算报批。培训部门应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研究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培训前应填写培训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报领导审批。

(二)培训费标准。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三)培训费报销。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关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规范财务报支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委机关及下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理财意识

委机关及下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的会议、公务接待、出国、培训、资产管理和采购等经费管理制度要求,围绕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制度执行、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相关规定落实到位。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加强财经业务学习,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确保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资金使用不违规、不越线。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开支标准

委机关及下属各单位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全业务覆盖、全流程监督、全风险防控、全方位制衡。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原已修订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本单位会议、培训、差旅、公务接待及资产管理和采购等相关支出标准。

三、严格落实制度规定、规范财务报支管理

委机关及下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支出事项,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开支标准的支出,不予以报销;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挤占费用和乱列会计科目,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招待费用,不得通过差旅费科目核算和列支出国(境)费用;要切实加强对合同、协议和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坚决防止“白条”和假发票入账,杜绝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杜绝隐瞒、坐支、截留、挪用收入和“小金库”现象的发生;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卡的结算和管理,对办公费、采购费、维修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现金支付的费用支出,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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