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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国资[2008]43号

   

漳国资[2008]43

 

关于印发《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和《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出资企业、力佳股份公司:

现将《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谭培根常委、赵静副市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市法制办、委领导、各有关科室

 


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所作的前瞻性筹划。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指漳州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规划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漳州市国资委设立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评审和指导。

第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明确五年发展规划及远景目标,重点突出前三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实际情况滚动调整。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现状及发展环境分析;

(二)企业战略定位、发展指导思想;

(三)企业发展目标;

(四)发展重点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  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

2、  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3、  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4、  投融资规模、重大投融资项目;

5、  实施步骤等。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漳州市国资委提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

(二)漳州市国资委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评审(重点审议企业战略定位、发展目标、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等),并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订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漳州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评审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修订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企业将按照规定决策程序通过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

文本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向漳州市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

审议情况等;

(三)   其它文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如有偏差要提出纠偏措施,并将实施、评价情况和新的年度计划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报漳州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二条 漳州市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111日起实行。

 

 

 

 

 

 

 

 

 

 

 

 

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国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

(三)金融投资(含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

    (三)组织投资计划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漳州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了解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与国家产业政策、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二)有利做强做大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三)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和合理负债比例,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相匹配,非经市政府特批禁止短贷长投;

(四)权责利相结合。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办法,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三层及以下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要通过法定程序使三层及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投资功能;若确需对外投资,由所出资企业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向漳州市国资委提交本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漳州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草案进行评审,并在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漳州市国资委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漳州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漳州市国资委的意见,依法行使职权。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四)企业将经审议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漳州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对投向市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严格控制向市外、境外的投资。对资金投向市外、境外的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不足500万元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单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或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含10%)的,报漳州市国资委审批;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超过本企业净资产20%(含20%)的,由漳州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鼓励吸收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依据经批准的改制方案,使用按规定要求评估的存量资产投资,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用增量资金投向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报漳州市国资委核准。

    (三)非主业的投资实行准入制。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业发展受到限制或属于要逐步退出,投资的非主业能够起承接主业的作用;

    2、能够有效承接主业分流人员;

    3、非主业的投资效益高于主业,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投资导向等。

经漳州市国资委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非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四)严格控制企业楼堂馆所等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属于漳州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主业投资项目,除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漳州市国资委备案。其中按规定需要报国家、省和市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投资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合作、合资方的资信、经营能力情况和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的金融投资必须按有关规定逐级报批,严格控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在投资计划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参、控股股比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及重大项目不能按原计划要求完成的,应及时报漳州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在投资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当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市级以上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漳州市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企业因管理原因造成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漳州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将报政府投资管理和统计部门的投资统计报表每季度抄报漳州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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