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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漳国资产权〔2013〕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12号令施行以来在我市执行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所出资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12号令等有关资产评估规定落到实处。要指定专人负责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机构选聘、评估活动和评估范围以及评估工作程序的监管。
二、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
1、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所出资企业若发生12号令第六条所列的经济行为之一时,其经济行为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的批准后,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2、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程序或报送材料按12号令规定执行。
3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手续;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核准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4对于被评估资产数额大、资产情况比较复杂、企业存在商誉等无形资产和资产减值较大的项目,市国资委或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出资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评估方面的专家参与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议或评审,评估机构应根据评议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或作出说明。
5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出资企业应督促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开展工作、及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填写《漳州市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受理审核表》(附件一),对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三、实行公开选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制度
1、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出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项目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必须从市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中选择3家以上的评估机构,通过比选方式择优确定其中1家。
2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评估师;不得聘请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3、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等不得人为干预、影响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公平、公正、独立、客观执业。
四、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1、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应以经济行为批准日的上月末为评估基准日。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以确定涉讼资产(股权)价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以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日为评估基准日。
2、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3、再次进行评估的机构选定。对同一标的物由于超过评估时效需再次进行评估的,可直接委托原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商议确定。
4、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5、企业价值评估。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在全面分析企业的实际状况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附件:1.《漳州市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受理审核表》
 
 
 
2013年12月6日
 
 
 

漳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1:
漳州市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受理审核表

评估对象
 
一级单位
 
经办人
 
资产占有
单位
 
管理级次
评估目的
 
评估机构
 
评估报告书编号
 
 
 
 
 
 
 
 
 
 
一级单位
审核情况
 
                    
审核结果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2、评估报告的有效日期是否明示,是否在受理备案有效期内
 
3、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或资格
 
4、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5、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6、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评估方法的使用是否适当,并符合评估准则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10、有无需要批露的重大事项或相关说明:
 
审核意见:
   以上内容经审核,符合规范,评估结果合理,特转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予以备案。
一级单位审核部门:               (一级单位盖章)
 
经办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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