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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
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1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62号)
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国资监管工作 指导
协调
综合科(法制科)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权限干预下级政府国资监管工作的;
2.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 组织实施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政策
法规
综合科(法制科)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1.《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
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
7.《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8.《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9.《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40号)
10.《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9号)
11.《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
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债券及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15.《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16.《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17.《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62号)
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和实施方案备案 其他 统评分配科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
6.办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许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许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准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违法办理,给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 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批 其他  
5 企业债券发行审核 其他 产权管理科  
6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市国资委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审核 其他 产权管理科  
7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且控股权不发生转移的审批 其他  
8 所出资企业转让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致使该所出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审批 其他  
9 所出资企业转让所属企业国有产权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不失去控股权的审核 其他  
10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和无偿划转事项审批 其他  
11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1.《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
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
7.《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8.《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9.《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40号)
10.《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9号)
11.《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
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债券及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15.《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16.《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17.《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62号)
所出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核 其他 产权管理科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
6.办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许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许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准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违法办理,给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2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审核 其他  
13 上市公司企业再融资管理审核 其他  
14 所出资企业重大资本运作方案核准 其他  
15 企业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审批 其他 产权管理科  
16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他  
17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
1.《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62号)
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备案 其他 统评分配科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
6.办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许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许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准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违法办理,给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8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核准 其他  
19 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备案 其他  
20 月度企业财务快报备案 其他  
21 四、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1.《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62号)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革改制审核或审批 其他 改革发展科  
22 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或审批 其他  
23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批 其他 综合科(法制科)  
24 五、依法选择所监管企业管理者,通过法定程序对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1.《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62号)
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企业人员 其他 政治部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
6.办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许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许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准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违法办理,给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5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其他 统评分配科  
26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核准 其他  
27 六、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所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62号)
5.《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漳委办〔2013〕87号)
承担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 其他 监事会
工作办公室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侵害企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8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依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62号)                                4.《漳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提出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方案 其他 统评分配科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侵害企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9 督促所出资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其他  
30 检查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使用情况 其他  
31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1.《关于地方国资委加强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44号)
2.《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 3.《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62号)
督促企业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其他 改革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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