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行为需要,由集团统一向市国资委提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清产核资备案表),市国资委7天内核准批复。
2、企业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应于6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市国资委接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报告后,15天内审定核准并予以批复。
3、清产核资结果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财产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备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