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国资国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我委所出资企业资产交易根据《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闽国资产权〔2019〕4号)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中,属于以下情形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一)同一所出资企业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详细操作流程按照企业内部制定的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操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理解与信任!